


新规解读:广西高新区享受税收和人才优惠政策
新修订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多项新增规定“护航”高新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高新区享受税收和人才优惠政策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世钊
日前,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下称《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高新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地位、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优待人才等多项新增规定,成为引人注目的亮点内容。
关键词:税收政策
【新增规定】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
【立法理由】由于税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分配收入、配置资源、保障稳定等各种职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自治区通常会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都有时限的规定。基于立法稳定性的要求,不适合以法律的形式对税收做出长期的强制性规定,应由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高新区的发展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故新修订的《条例》作出了上述关于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关键词:优待人才
【新增规定】鼓励各类人才在高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在工作条件、户口迁入、生活安置、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条件。为高新区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由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给予表彰和奖励。
【立法理由】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人才作为自主创新体系的核心资源,是高新区实现自主创新的关键。高新区要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首先要成为高尖端人才聚集的小高地。要引来人才,就要有优惠政策。故新修订的《条例》对高新区优待人才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
关键词: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
【新增规定】自治区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中,应当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
【立法理由】在高新区的各类发展要素中,资金政策最为重要,政府应当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高新区的发展,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故新修订的《条例》作出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发展的新增规定,明确对高新区的资金扶持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新增规定】各级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高新区内的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高新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获得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
【立法理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这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在高新区的发展中,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故新修订的《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优先支持高新区相关主体获得知识产权予以明确规定。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