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息红利税收要鼓励长期持有也要鼓励投资
9月7日晚,沪深交易所和中金所联合下发了《关于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也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熔断机制是股市的一个减震器,它一是可以对市场的交易风险提供预警作用,有效防止了风险的突发性和风险发生的严重性;二是为控制交易风险赢得思考时间和操作时间;三是有利于消除陈旧价格导致期货市场流动性下降;四是为逐步化解交易风险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今年以来A股疯涨暴跌,至今动荡不已,推出股市指数熔断机制毫无疑问对A股的稳定有好处。
财政部等三部门在此时此刻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当然也是为了稳定A股。这个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通俗地说,就是根据投资者持股时间的长短按不同税率征缴股息红利税,持股时间越长,缴税越少。这次的新规是,持股一年以上的,不用缴。有人解释得更直白,就是鼓励人们长期持股做“股东”,而不是今天买明天卖的短炒“股民”。长期持股,可获得更为优厚的分红收益。
税收虽有调节市场的功能,然而随意开征或者变更税收在我国越来越不容许了。税收立法的呼声很高,我国也在酝酿税收基本法,把决定税收的权力从行政部门回归到立法机关去。
眼前这个《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应该说是有现行法律基础的,2012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4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如果说上述两个也只是行政法规,那么《个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因此三部门的新规是有法可依的。
过去迟迟不能实行股息红利个税所得征收,很大一个问题是,股票赚了要缴税,那么输了呢?税收讲究的是公平。所以这个税一直收不上来。
现在实行差别化收税了,比不明确差别化的确公平。然而问题不是没有。新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税率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税率10%。可是,如果在1年之内或1月之内购进的股票随后又抛出而且亏了呢,那投资者不是净赔吗?这公平吗?而且持有股票只要满一年的,如果赚了就得赶快抛,那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超过1年长期持有前景看好的股票,不见得就能获得最大利益。
如果能够把这个新规改一下,凡投资股票获利的一律按个税税章纳税,不分持有股票时间;但凡投资股票者,可以按投资金额冲抵当年所缴税额。因为投资行为客观上也在为社会作贡献,在为社会增加就业岗位。
这样做,一是更加符合个税法,更加公平公正;二是表面上看来没有鼓励投资者持久持有股票,实际上是在鼓励投资者不是1年而是长久的持有优秀上市企业的股票;三是更加符合股市规律,对业绩差的企业投资者可以不受限制的迅速以脚投票。这样做,是否能够更加有利于A股健康稳定的发展?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