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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201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调整

 天津(楼盘)市地方税务局针对调整本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发出公告。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本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本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比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30日废止。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