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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交换已经成为对付跨境避税和逃税的利器

         一提到情报交换,人们往往会想到谍战片中紧张离奇的情节。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情报交换同样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有时也极具挑战性。通过有效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共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6.9亿元,进一步发挥了情报交换的威慑作用,减少了税款流失。

  税收情报交换是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一种通行手段。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情报交换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对付跨境避税和逃税的利器。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税务当局为了应对税收征纳双方活动范围不对称的问题,与其他国家(地区)合作,在一定限度内互相利用对方的征管资源,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合作,主要有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互助两种形式。目前,我国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仅限于情报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我国的情报交换工作,是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情报交换条款或者近年来我国与一些低税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规定开展的。以2010年为例,全年全国共核查外来专项情报391份,比2009年增加近100份,向5个协定国提供高质量自动情报1万余份。全年对外发出情报核查申请108份,比2009年增加40余份;共下发核查外来自动、自发情报4000余份。全国税务系统利用自动、自发情报和专项情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总计6.9亿元,比2009年增加2.1亿元,增幅达27%.个案补征税款最高达4700余万元。

  情报交换工作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国某基层税务机关曾在对某公司相关境外交易评估时发现疑点,在运用国内各种征管手段核查未果后,向国外发出专项情报请求并利用国外情报回复,查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700余万元。不仅如此,该税务机关还对相关行业的相同跨境交易进行了行业抽查,查补企业所得税4000余万元。另一个案例则显示出税收情报交换在企业主观故意隐匿经营活动时起到的作用。某公司虚构与境外公司佣金交易合同,将3000万元的公司利润假佣金之名支付至低税管辖区。通过情报交换,税务局核实了上述佣金支付的真伪,避免数百万元税款流失。

  某公司通过在避税地国家成立空壳公司,针对我国与该避税地国家税收协定某一条款进行“筹划”,企图套取协定优惠利益,使1200万美元的股份转让收益双重不征税。我国税务机关通过情报交换,核实避税地公司是专为套取协定利益的特殊目的公司,从而拒绝对上述转让收益给予不征税待遇,补征税款900余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对外支付的佣金、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外籍人员在华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利用避税地或低税地转移利润等是国际税收工作难点,也是税收情报交换的重点领域。

  据了解,世界主要经济体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特别重视,普遍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作为核实纳税人跨境交易真实性的主要手段。发达国家之间,特别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内部,情报交换已经基本实现自动化、无纸化,每天都有大量信息在成员国内部交换。这些情报用于成员国税收征管,特别是税务检查,可以纠正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规范纳税人行为,不仅能挽回大量税款流失,还能通过对可能从事不良税收筹划纳税人的威慑作用避免潜在的税款流失。

  目前,我国外资企业有相当部分处于亏损或低税负状态,这里也包括有些企业利用海外账户和公司逃税的因素。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可以发现纳税人的隐匿收入,核实纳税人成本、费用的合法性,确定纳税人享受优惠的主体合法性。同时,税收情报交换可提供到境外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正规途径,获得外国特定行业的涉税指标,并带来直接的税收。

  据悉,目前,我国与近10个低税国家(地区)开展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谈判工作,其中与英属维京群岛、巴哈马、马恩岛、根西、泽西和百慕大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已经签署。下一步,我国将加强情报交换的法制建设,拓宽情报交换范围,逐步缩小纳税人跨境逃避税的空间。同时,继续参与税务透明度和情报交换的国际规则制定,增强中国的话语权;继续做好情报交换日常工作,按照情报线索调查重大案件;加强对税款征收国际合作的研究,探索建立税款征收互助的法律框架和税款征收互助实践的可行性。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