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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看看这6个国家的税收得失

      在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面临财政金融风险逐步显露、新旧增长动力的接续出现断档、宏观经济平衡的难度加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加等各种风险和挑战。如果应对不力,中国经济有可能陷入长期停滞于中等收入阶段,难以跨入高收入阶段的“中等收入陷阱”。深化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有利于培育、优化经济环境,助力中国顺利。

  
  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以及长期滞留于中等收入阶段的智利、巴西和阿根廷在税收制度和政策安排方面,既有经验又有教训,可以给中国以启示和借鉴。
  
  日本(20世纪50年代中期~70年代初期)
  
  始终根据经济计划发展目标对税收制度和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日本在中等收入阶段注重顶层设计,制定了《经济自立5年计划》、《新长期经济计划》、《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期经济计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40年代的挑战》和《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一系列经济发展计划,实现了经济高速发展、国民收入大幅提高和低失业率的目标。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始终根据经济计划发展目标对税收制度和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注重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从1962年开始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级次,由1957年以来的13级增加至1962年~1970年间的15级、1974年的19级。最高边际税率从70%上调至75%。最高边际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超过5000万日元的部分上调至超过6000万日元的部分,再上调至超过8000万日元的部分。最低边际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从5万日元以下上调至10万日元以下、40万日元以下,再上调至60万日元以下。大幅增加免征额、基础扣除额、配偶者扣除额、抚养扣除额和工资所得扣除额。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日本1961年建立的配偶者扣除制度,该制度在减轻工薪收入家庭税收负担,增强低收入阶层消费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1960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日元以下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所缴纳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6.5%和26.6%,在1968年上述两个比重分别下降至40.6%和4.4%。此外,日本始终对烟酒、游艇、珠宝和贵金属制品等加重征税,充分发挥了酒税、汽油税和物品税等特别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不断下调法人税税率,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1955年~1970年,日本不断下调法人税税率,法人税的留存部分和分红部分的税率基本每2年~3年下调一次。尤其是在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日本政府对中小法人的税率进行了大幅下调。从1966年开始明确规定注册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法人适用减轻税率。适用减轻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随着经济发展而适时上调,以推进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及时出台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人寿保险缴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优惠,并连年上调扣除额。鼓励储蓄,对小额储蓄免税、对利息和红利所得减免。允许企业计提各种准备金,在1955年~1960年,企业以计提价格变动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退休工资准备金为主;在1965年~1975年,企业以计提异常危险准备金、开拓海外市场准备金和中小企业坏账准备金为主。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允许企业计提开拓海外市场准备金,即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可以计提新增海外投资额15%~100%准备金,计提比例按行业确定,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给予优惠。给予企业购置重要机械设备3年期间50%、合理化机械等初年50%的加速折旧优惠,并提高了企业研发投资的扣除额度。
  
  以建立汽车税制为基础完善分税制。日本在1954年~1972年全面引入汽车税制,中央政府在1954年和1955年开征汽油税和地方道路税的基础上,在1966年和1971年又开征了石油液化气税和汽车重量税。都道府县地方政府在1956年和1968年开征了轻油交易税和汽车购置税。市町村地方政府在1958年开征了轻型汽车税,并于1956年和1973年开征了城市规划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在1974年进入高收入阶段之前,日本已经建立起了以汽车税制为中心的中央与地方两级分税制。
  
  韩国(20世纪70年代末~90年代中期)
  
  以促进私人经济的自律和竞争机制下的市场经济发展为经济政策的主旋律。
  
  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政策主旋律为私人经济的自律和促进竞争机制下的市场经济发展。进入90年代以后,过度消费、不动产投机、社会间接资本不足和劳动力短缺等成为阻碍韩国经济稳定的基础。针对这一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韩国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和政策。
  
  促进产业发展。韩国税制安排的变迁,基本上反映了其产业发展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为扶持钢铁、造船等重工业发展,韩国在1972年~1974年对重工业投资实施优厚的鼓励措施。1973年出台了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出口风险准备金制度。1974年对钢铁、化肥、电子、石油化工、造船、供水和供气等行业实行“关键部门的特别税收待遇”,这些部门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期、特别折旧或投资税收抵免三者中的一项优惠。1976年以消费型增值税及特种货物税来取代营业税及其他7种间接税等改革,鼓励企业投资。20世纪80年代,韩国奉行技术立国,转向重点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重点对从事研发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实施倾斜性税收政策。1982年,规定投资税收抵免仅适用于机械和电子行业,其他行业不再享受此项优惠。1986年,取消了适用战略产业的特别税收优惠待遇,把特别折旧制度纳入普通公司税法规定。同时,规定用于节约能源、降低污染、改进安全与交通的机器设备以及中小企业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可以享受10%的税收抵免。20世纪90年代以来侧重在吸引外资上制定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研发支出的优惠方式呈多样化,从投资税收抵免、减免税到用于技术发展的公积金免税。逐步实施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韩国对具有创业精神和技能的人提供税收优惠,如新办中小企业经营资产应缴纳的财产税5年内减半征收,登记税2年内减半征收等。实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按其收入总额的3%、4%、5%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在计提的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培训和创新等方面,可以在税前扣除。3年期满后未使用完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加收该税金年利率10.95%~14.6%的利息。对法人购置的、在4年内用于研究的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免征地方税。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等收入阶段,城市化进程加速,国民收入大幅增加,房地产投机越演越烈。为了遏制房地产投机,韩国构建了完善的房地产税制。在1961年就引进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土地持有税,新设了城市计划税和公共设施税。1975年引进转让所得税,应对70年代末房地产价格的迅猛上涨。1988年开征土地过多持有税。1989年引进综合土地税,开征土地超额利得税,打击投机行为。2005年开征综合房地产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新加坡(20世纪5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
  
  政策在进口替代工业时期、出口导向工业时期和经济结构重组时期各有侧重。
  
  新加坡的中等收入阶段经历了1959年~1968年的进口替代工业时期、1968年~1979年的出口导向工业时期以及1979年至1990年的经济结构重组时期。这一时期新加坡税收制度和政策呈现以下特征:
  
  在进口替代工业时期,鼓励新兴工业发展。1959年新加坡颁布的《新兴工业(豁免所得税)法案》和《工业扩展(豁免所得税)法案》规定,凡属于促进国家工业发展、国家尚未开发的新兴工业所用的原料,一律免征进口税;凡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现有企业,可按所投资本的多少累进计算所免税额,投入的资本越多,免税就越多。
  
  在出口导向工业时期,鼓励出口。新加坡政府1967年底颁布的《经济扩展奖励(豁免所得税)法案》规定,年出口总值达10万新元以上或占销售总值20%以上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40%降低为4%,优惠期限最长可达15年。企业追加资本越多,享受优惠的期限越长。1970年和1975年,新加坡又两度修订这一法案,重点鼓励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增强出口竞争能力。
  
  在经济结构重组时期,促进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国会1980年通过的《所得税修正法案》规定,凡进行经批准的研究和开发项目的制造商,有关支出可获得税前双倍扣除。对为制造业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利用研究的成果从事产品生产、原材料改进和生产过程革新等,均给予减税。1985年8月和1986年2月新加坡经济委员会发布的《中期经济报告书》和《经济报告书》规定,为推动旅游等服务业的发展,对公共费用和电视广告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制定“地区营业总部”计划,凡是外国大公司在新加坡设立营业总部的,其海外收益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至10%。此外,通过给予外资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投入需要扶持的新兴工业部门。
  
  智利(20世纪70年代初期~2011年)
  
  20多年来,通过推行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等,为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奠定坚实基础。
  
  在中等收入阶段,智利经济社会发展历经了三个重要时期:一是“人民团结”政府时期(1970年9月~1973年9月),推行以“经济社会化”和强化国家干预为特点的激进化经济政策,由于改革过急,造成通货膨胀,财政拮据,商品匮乏,社会矛盾激化,国民经济陷入混乱。二是军政府时期(1973年9月~1990年3月),力图通过价格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和国有企业私有化等改革举措建立起自由市场经济。三是民选政府时期(1990年至今),继承和延续自由市场经济模式,重点加强在改善收入分配、消除贫困、加大公共服务和创造就业等方面改革力度,力求获得兼顾公平的经济增长。20多年来智利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增长,其综合竞争力、经济自由化程度、市场开放度和国际信用等级均为拉美之首,为智利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经济结构单一、对外依存度高和能源短缺等问题仍然较突出。
  
  以对外开放倒逼国内税制改革。智利税制改革率先从关税改革起步。1973年智利的平均关税率为94%,最高关税率达500%。1974年初,军政府逐步开启关税改革,到1979年6月全国除进口汽车外实行10%的统一税率。此外,智利取消了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降低对初级产品征收的出口税负,加速贸易自由化进程,从而倒逼智利政府进行具有补偿性的国内税制改革。
  
  引入税款指数化机制。20世纪70年代初智利饱受高通胀之苦,个别年份甚至高达600%。为消除高通膨对税收的侵蚀性效应,1974年智利积极开展税款指数化改革,分别创立了“月度税收单位”和“年度税收单位”,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每月进行调整,主要用于税收、罚款和关税。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智利个人所得税税率在0~40%之间。2011年智利纳税人中仅有11.5%的人缴纳税率为5%~40%的所得税,导致智利个人所得税收入偏低。2000年~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约占总税收的6.6%,远低于OECD约25%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智利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受限,严重削弱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自动稳定器作用,这也是一直以来智利基尼系数过高的重要原因。
  
  巴西(20世纪70年代初期~现在)
  
  税制复杂和不规范严重损害经济效率。近年推行的税制简化制度取得很好效果。
  
  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以来,巴西经济增长剧烈波动,大部分时间经济增长缓慢。20世纪90年代以来,巴西实施了国有企业私有化、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联邦经济和财政稳定计划以及财政责任法等经济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两极分化严重,过度城市化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税制过于复杂且不规范。巴西税制由税、费和缴款构成,种类繁多、修订频繁,目前大约有13种税、33种费和43种缴款。1988年~2010年,巴西颁布了410万个法律,其中有249124个法律涉及税收问题,平均每个工作日出台46个新的税收规定。增值税过于复杂,同属增值税性质的工业产品税和商品流通服务税分别由联邦和州政府征收,且税率档次过多。社会保障税过于复杂,企业的遵从负担相当重。巴西税制不仅复杂,而且不规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拥有增值税的征税权。巴西还把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扩展到了工薪收入之外,在世界上仅此一例。巴西税制复杂和不规范导致国内有害税收竞争,企业税收负担和遵从负担过重,严重损害了经济效率。
  
  税权高度分散。巴西政府多次推动税制改革,但是屡遭失败,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巴西税权高度分散,联邦以下各级政府在税收立法、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税款的使用方面享有高度的自主权。每次改革议案提出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难以在税收的重新划分上达成一致。州政府担心因为改革而导致本级税收的减少或不确定,因此宁愿选择继续实行严重扭曲市场效率的落后税制。
  
  对小企业实行税收和社会缴款统一缴纳制度。2006年,巴西颁布相关法律,对小企业实行税收和社会缴款统一缴纳制度。按照该法律,年度毛所得不超过360万雷亚尔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单一税率和统一程序缴纳联邦所得税、社会缴款、联邦工业产品税、州商品流通服务税、市服务税、社会保障体系融资缴款、雇员利润分享计划缴款以及社会保障缴款等。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必须先计算在前12个月内取得的毛收入,据以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率幅度为4%~11.6%、4.5%~12.11%、6%~17.42%、4.5%~16.85%,分别适用于商业、工业、服务和建筑工程。小企业税收和社会缴款统一缴纳制度把由不同层级政府征收的几种税收和社会缴款的遵从义务简化为单一的月申报表,大大地减轻了小企业的税收遵从负担,成为巴西税制简化的突出特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4年8月,巴西又颁布相关法律,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医疗、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科学性、技术性服务等之前未包括在内的经营活动。根据新规定,每个小企业都可以适用统一缴纳制度,而无需考虑其经营活动的性质。
  
  阿根廷(20世纪70年代初期~现在)
  
  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匹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小。
  
  在中等收入阶段的大部分时期,阿根廷经济增长不稳定,贫富差距较大,通货膨胀率高,饱受财政赤字和巨额政府债务的困扰。2003年以来,这些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经济进入稳定增长阶段,收入分配不均有所缓解,通胀率基本控制在20%以内,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有所减轻。
  
  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匹配。阿根廷属于联邦制国家,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但归属于省政府的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比较高。阿根廷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匹配,地方政府的税收平均只可支付大约40%的财政支出,加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支出的监督和约束不力,分税制改革亟待完善。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小。阿根廷的税制结构主要以货物和劳务税为主、所得税为辅,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份额较小,大部分来自于工资薪金税。股息分红、利息等收入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非常小,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