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个税征收模式需变

当前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有近三分之二都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个税因此被戏称为“工薪税”。而最应被调节的对象—高收入人群却没有被有效地调节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作为一个与所有人息息相关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近期再次成为了万众瞩目的焦点。
6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透露,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等工作。
“个税改革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民众,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对法治周末记者强调,目前个税改革已“如箭在弦”,通过个税改革,应该让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出调节贫富差距等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个税沦为“工薪税”
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进行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因为当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施正文解释称,首先从税收的组织收入原则上来说,根据统计,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整个国家财税收入的6%。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直接税,在发达国家是财税收入的一大主体税种,占比较高。”施正文直言,个税在中国这种很低的规模,则说明个人所得税已经呈现出了明显的边缘化趋势。
然而,这种发展趋势却是与国家的规划和目标相违背的。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施正文指出,国家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其中很重要的一大举措就是要提高个税所占比重,“所以此次改革个税也是顺应国家发展的必然举措”。
而在刘剑文看来,相较所占规模比重问题而言,没有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更是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最大问题。
“不公平。”这是刘剑文在采访中多次强调的一个词。
他指出,当前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有近三分之二都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个税因此被戏称为“工薪税”。而最应被调节的对象—高收入人群却没有被有效地调节。
“这不仅是造成当前中国个税收入所占比重较小的一个原因,同时也会使民众间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刘剑文说。
“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的个税征收体制不合理所致。”
刘剑文解释称,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模式采取分类征收,即依据收入来源不同,将个税征收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11类具体征税项目,每一类适用的起征点、税率等都不相同。
“这就会造成有些人收入高反而个税交的少的现象。”
刘剑文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比如陈某一个月工资4000元,扣除起征点3500元,剩下的500元需要交个税;李某一个月工资3500元,劳务费800元,由于工资收入和劳务费收入都未超过起征点,因此不用交个税。这就造成陈某每月挣4000元还要交税,而李某每月挣4300元却不用交税。
“很多高收入人群更是以此来避税。”施正文指出,他们通过将收入化整为散,就能达到“减税”的效果。
比如一个人工资收入在扣除3500元后仍然超过8万元,就要适用45%的税率交税;如果他把这8万元拆分成工资、股息、红利等多种收入,由于起征点不同,适用税率不同,再加之无法完全摸清一些工资外收入,这就能少缴不少的个税。
改革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民众的工资收入比较清晰明确,税收占比就高;资本收入相对复杂难查,税收占比就低,而资本收入高的又多为富人,这就直接造成了当前个税对高收入人群的调整力度有限。
施正文认为,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久而久之还会令民众对国家税收的作用产生质疑,因此必须尽快予以改革。
据施正文介绍,今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已经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提出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这意味着,个税改革方案历经多年的谋划后,开始进入到了实际操作阶段。”
日前也有多家媒体报道称,财政部已经组织了多名专家进行讨论,并成立了个税改革专家组,人员包括经济、法律、征管、税制等方面人士,主要内容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税率,以及综合征收范围、征管技术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研究,为年内出台方案做准备。
改革正在进行时,刘剑文觉得此次改革成功的关键就是要改变当前的征收模式,将个税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目标。
“国外很多国家实行的都是综合征收制度。”刘剑文指出,综合征收简而言之就是不管个人的收入是什么来源,都对个人总收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征收,收入高的就要多交税,“这就会使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控更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据施正文透露,目前个税改革研究中准备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统一按劳动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同时对资本收入等实行累进税制,“这种分类与综合征收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目前分类征收暴露出的一些漏洞,真正做到‘高收入者高纳税’。”
施正文强调,个税改革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还在于税务机关能否全面掌握每个公民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真实的个人收入信息情况,如果不能全面真实的掌握,改革后依然可能造成只对工薪阶层征收,而对高收入人群征管不到位的情况。
“这就要求税收配套设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刘剑文介绍,201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刘剑文指出,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提出的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个人相关税收的征管。未来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其个人保险、收入、贷款、合同等内容相联结,同时税务机关也要通过与金融、社保、海关等多机构联合,掌握纳税人的各项经济收入信息,做到全面监管,确保税收。
“我认为当前个税最高45%的税率应该考虑适当降低到35%。”施正文觉得,当前的高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高收入人群逃税的想法,“一方面降低最高税率,同时实现综合征收,个税的实际税负占比不但不会降低,反而会有所提高。”
征收考虑家庭因素
在此次个税改革中,还有一项建议被专家们多次提及,那就是未来个税征收应避免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的政策,加入对家庭因素的考虑。
刘剑文解释称,当前的个税征收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家庭支出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
他举例称,比如A、B两个家庭,月工资收入均为8000元,A家庭是夫妻双方每人挣4000元,相当于每个人在扣除3500元的起征点后按剩余的500元上税;而B家庭只有一人工作,月工资8000元,就要按扣除后剩余的4500元上税。两个家庭对比,A家庭由于双方都享受到了起征点的扣除,同样的收入交税就要比B家庭少。
刘剑文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个税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这比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能立竿见影地让税收结构趋于合理。
不过,刘剑文强调,以家庭为主体进行个税征收并不是要取代个人征收,二者是并轨关系,是为了给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自身及家庭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交税,“这既给一些家庭减少了负担,也能逐步提高民众交税的积极性”。
除了增加以家庭为征收主体外,施正文指出,未来民众在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按揭贷款等家庭支出方面也应在缴纳个税前获得一定的减免扣除,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在实行个税家庭申报制度。
比如美国的税收主要以家庭全年收入计算税率,夫妇可以合报,也可以分开报税,家庭中不能为自己提供50%以上生活费用的成员,是纳税人所要供养的人,包括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当孩子长大成人后,收入达到一定数额时,就要独立出家庭报税系统,成为新的纳税人。单亲家庭则以收入最高者为报税人。
日本的个税起征点也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两个家庭如果年收入相同,但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有很大不同。
“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这些政策已比较完善,中国在改革中也可以依据本国国情,予以研究借鉴。”施正文说。(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