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税”五五分成 促京津冀资源要素合理流动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办法》明确,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
国家发改委日前表示,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工作目前已进入集中攻坚、重点突破、全面落实的关键阶段,要在加快推进交通、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这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
业界认为,京津冀三地要协同发展,其核心是产业转移,而产业转移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目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进入攻坚阶段,而产业转移则面临着区域内、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利益藩篱。
《办法》明确了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三大税种税收收入五五分成,扫除了产业转移过程中因地区间税收利益博弈带来的障碍。
“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实现经济一体化,首先要解决财政分配的问题。产业的重新布局涉及到地区间利益博弈,税收利益是地方政府一个很核心的利益,税收收入的分成机制实际上是对企业迁出地政府的一种激励机制。”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
而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也认为,《办法》出台体现出税收制度超前布局,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创造基本条件。这三个税种对地方收入的影响非常大,全国范围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一年收入超过1.5万亿,特别是京津等地企业所得税数额相当高,而营业税更是地方最主要的税种。此次《办法》的出台打消了企业迁出地政府的顾虑,使得他们不会为了局部利益影响全局的发展规划。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健也表示,之前更多是考虑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现在在区域协同发展中更需要考虑横向财政分配关系,通过横向税收利益的调整来保障产业转移顺利推进。
针对《办法》规定的“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白景明解释称,企业迁出后,由于市场条件的不同,纳税规模可能会有所变化,这实际上是一个现实问题。分享期限延长两年以及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规定很具体。
《办法》指出,此次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的企业范围为: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范围。
对此张斌认为,一个企业的税收如果达到两千万以上,应该属于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算是纳税大户。大企业的转移对当地影响比较大,因此以两千万为分配税收利益的界线也是“抓大放小”。
同时也有专家强调,今后政府在整个产业转移过程中应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要服务在先,为产业转移提供方便的条件,使部分产业能够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的要求转移出去。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产业在转移前后能够按序有效地进行。在产业转移过程中不能降低监管标准,应切实推动产业进一步优化升级。(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