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16日起购买交强险将一并缴纳车船税
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共同发布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6月16日起,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需一并代收代缴车船税,有效期为5年。此举旨在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推进全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
直接销售或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车船税
据惠州市地税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省内各市的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方式没有统一,部分地区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部分地区委托代征或由地税直接征收,管理模式差异较大,不能实现全省通办,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容易产生征纳矛盾。通过制定《办法》,实现省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办法》指出,凡在我省(不含深圳)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事项。车船税与交强险一并缴纳,不少车主都表示欢迎:“这样确实是比较方便,不需要为缴交车船税而专程去税局,只要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就可以与交强险一起购买。”《办法》还指出,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车船税,并据实录入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不得擅自减免、赠送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不得将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对已经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已经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再次代收车船税的,应予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前,由扣缴义务人直接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后,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办法》指出,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可于次月15日后凭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开具完税证明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完税证明已开具”字样。《税收完税证明》的报查联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收据联和通知联由纳税人收执。
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车辆当年度车船税。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手续,不需另行提供完税证明。
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5日前解缴上月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明细表。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纳税人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办法》还对退税的办理进行了规定,因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重复征税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再次征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多征、错征税款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多征、错征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于投保人没有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纳税人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我省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纳税人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减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收车船税
对于减免税车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另一种是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凭车牌号或车辆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免税车辆,例如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型,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牌照的机动车等。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选择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本版文/图表本报记者张雪萍通讯员莫清莉 段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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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代收机动车车船税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适用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适用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取月份)+1
对国内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扣缴义务人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纳税人办理交强险业务流程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二)应税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上述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复印件;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