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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税额标准与排污费一致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四)关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附件1: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

固体废物

冶炼渣

每吨

25

粉煤灰

每吨

30

炉渣

每吨

25

煤矸石

每吨

5

尾矿

每吨

15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

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

工业噪声

超标1分贝

每月350

超标2分贝

每月440

超标3分贝

每月550

超标4分贝

每月700

超标5分贝

每月880

超标6分贝

每月1100

超标7分贝

每月1400

超标8分贝

每月1760

超标9分贝

每月2200

超标10分贝

每月2800

超标11分贝

每月3520

超标12分贝

每月4400

超标13分贝

每月5600

超标14分贝

每月7040

超标15分贝

每月8800

超标16分贝

每月11200

 

  附表2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P)

0.05

32.有机磷农药(P)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Cl)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腈

0.125

61.总硒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

1.0-1, 13-14

2.1-2, 12-13

3.2-3, 11-12

4.3-4, 10-11

5.4-5, 9-1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

0.1

2.

1

3.鸡、鸭等家禽

30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